审计处审计工作保密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和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做好审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,并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。全体审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审计工作保密的重要性,恪守《审计人员守则》和职业道德,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的各项规定。
第三条 保密范围
1.专项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;
2.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;
3.群众的检举、揭发、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、地址等;
4.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;
5.审计工作底稿、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;
6.未审结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;
7.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、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;
8.其它应保密的事项。
第四条 保密规定
1.凡属保密类文件资料的收发、传递、保管都应由专人负责,按规定范围提供内部使用,并实行登记签收制度。
2.外单位或外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,必须经处领导批准。凡涉及保密事项,应婉言谢绝,不予答复。
3.审计事项结束后,有关报废资料应及时清理、焚毁。
第五条 发生泄露审计机密应及时查处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适当处分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济宁学院审计处
2022年5月14日